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鼓勵并支持我校學生出國(境)外學習、交流,探親旅遊,規範我校學生出國(境)事務辦理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學校相關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我校在籍普通全日制學生申請出國(境)都應遵照本辦法執行,中外合作辦學項目從其協議規定。
第二章 分類管理
第三條 出國(境)申請分為學習交流類(學位學習、非學位學習與短期學習交流項目)和非學習類(旅遊、探親)。根據不同出國(境)類别,學生出國(境)申請程序歸屬于不同部門審批。
第四條 學習交流類出國(境)學生,根據組織方式分為學校組織出國(境)學習交流類和自行聯系出國(境)學習交流類。
第五條 學校組織學習交流類根據學習性質、留學時間、交流内容分為以下三種:
1、學位學習:即國際聯合培養學位項目,指學生通過學校與國外大學合作的各類項目赴國外學習并獲本校和國外大學學位的項目。
2、非學位學習:即學分轉換項目,指學生通過學校組織的赴國(境)外進行一個學期以上兩年以内的課程學習,回校後可申請學分轉換。
3、短期學習交流項目:指由學校或學院組織的赴國(境)外進行一個學期以下課程學習、實習、寒暑期夏令營、學術競賽、國(境)外學術會議、遊學等活動。
第三章 職能分工
第六條 國際交流部負責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委員會的各類本、碩、博項目的遴選、錄取、派出等工作;負責學生申請赴台進行學習、交流及參加研讨等活動的材料審核、手續辦理及行前教育。
第七條 國際教育學院負責統籌學習交流類學生出國(境)工作(除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委員會項目外),包括發布相關通知,組織遴選,指導學生辦理出國(境)手續,行前教育,各類學生出國(境)情況統計等。
第八條 學生工作部、人武部、學生資助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學工部”)和研究生院、黨委研究生工作部(以下簡稱“研工部”)分别負責審核本科生、研究生赴國(境)外旅遊或探親的申請;負責審批赴國(境)外出國學習交流類學生的學籍管理及延期畢業等工作。
第九條 教務部、研究生院分别負責本科生、研究生學習交流類出國(境)學生學分轉換的審核等工作。
第十條 各專業學院負責對學生申請出國(境)事宜進行初審,審核内容包括學生的政治表現、學習成績、精神狀态等方面,并将審核結果報相關職能部門審批;負責辦理獲批者的院内請假、審批和返校報到等相關手續;負責本學院派出學生的在外聯絡,學習管理及安全提醒。
第四章 出國(境)選拔及審批
第十一條 出國(境)學習交流類項目選拔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通過“本人申請、學院審核、學校審批、擇優選派”方式進行選拔。
第十二條 國家留學基金委資助的各類項目由國際交流部發布遴選通知和選拔條件,其它由學校組織的出國(境)類項目由國際教育學院發布遴選通知和選拔程序,各學院進行初選。
第十三條 所有出國(境)學習交流學生均需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熱愛社會主義祖國,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政治素質,無違法違紀記錄;
2. 德、智、體全面發展,具有良好專業基礎和發展潛力,在學習中表現突出,具有學成回國為祖國建設服務的事業心和責任感;
3.申請時應為我校在籍學生,年滿18周歲;
4.身心健康;
5.符合各類項目及留學國家、留學單位的語言要求;
6.符合申請項目的其他具體要求。
第十四條 本科階段開展的國際聯合培養學位項目,由國際教育學院負責組織宣傳、遴選、筆試及面試;碩博階段開展的國際聯合培養雙學位項目由各專業學院自行組織宣傳、遴選和錄取工作;非學位學習項目和短期學習交流項目由國際教育學院或各專業學院負責組織宣傳、遴選等工作。
第十五條 除國際聯合培養學位項目外,學生申請出國(境)時均需填寫“澳门永利集团304官网手机出國(境)審批表”(以下簡稱“審批表”),經學院同意,報國際教育學院或國際交流部審批,具體流程如下:
1.學生申請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委員會的所有項目赴國外學習交流需填寫“審批表”,經學院同意,報國際交流部進行資格審查合格後,進入國家公派留學管理信息平台進行申報。
2.學生申請非學位學習類和短期學習交流類出國(境)需填寫“審批表”,經學院同意,報國際教育學院進行資格審查及選拔。
3.學生申請在寒暑假期間出國(境)探親、旅遊,需填寫“審批表”,經所在學院同意,報學籍所在部門(學工部或研工作部)審批。行程結束後,必須按時到學院報到,辦理相關手續。逾期不歸者,按學校有關規定處理。
4.學生自行聯系出國(境)學習交流項目需填寫《審批表》經學院同意,報國際教育學院審核,送學籍所在部門(學工部或研工部)審批。自行聯系出國(境)學習交流類學生需向學籍管理部門(學工部或研工部)辦理休學手續。
5. 應屆畢業生申請出國(境)留學應提前一個月提交“審批表”,經所在學院同意及學籍所在部門(學工部或研工部)核準後,可辦理在讀證明、戶口證明,成績證明單、戶口檔案遷移等相關手續。
第五章 錄取與派出
第十六條 本科階段開展的國際聯合培養學位項目,由國際教育學院統一公布錄取結果并在網上進行公示;碩博階段開展的國際聯合培養學位項目由專業學院公布錄取結果并在校園網上進行公示。
第十七條 非學位項目和短期學習交流項目由項目組織單位公布錄取結果,并在校園網上進行公示。
第十八條 國際聯合培養學位項目由各學院在項目學生派出前将最終留學名單報送至學籍管理部門(學工或研工部)和國際教育學院備案。
第十九條 除國際聯合培養學位項目和非學習類出國(境)外,學生正式出國(境)學習交流前需填寫《澳门永利集团304官网手机學生出國(境)備案表》(以下簡稱《備案表》),經所在專業學院同意後,報相關職能部門會簽,具體流程如下:
1.凡獲國家留學基金資助出國留學的學生在赴國外學習前一周填寫《備案表》,經學院同意,報學籍所在部門(學工部或研工部)審核,報國際交流部備案。
2.凡申請非學位學習項目出國(境)學習交流,需填寫《備案表》經學院同意,報學籍所在部門(學工部和研工部)審核,報國際教育學院備案。如申請學分轉換,按我校與國(境)外大學學分認定管理辦法執行。
3.凡申請短期學習交流項目,需填寫《備案表》經學院同意,報國際教育學院備案。
第二十條 學生出國(境)前,派出單位需對學生進行行前教育。學生及其親屬必須與學校簽訂《澳门永利集团304官网手机學生赴國(境)外學習安全須知》。
第六章 學生在外管理
第二十一條 學生在國(境)外學習期間應自覺遵守所在國家和地區的法律法規,遵守我國外事紀律和我校相關規定,注意人身财産安全。
第二十二條 學生在外期間應定期與所在學院和派出單位保持聯系,定期彙報學習生活情況。若學生在交換交流期間因故必須中途中止交流培養計劃,必須向雙方學校提出書面申請,經批準後方可提前歸校。
第二十三條 學生在外期間如遇到特殊困難或意外事故,應及時與國(境)外合作學校和中國駐外使領館教育組聯系,通知我校的派出學院,再上報相關部門,采取妥善措施。
第七章 經費資助及管理
第二十四條 國家留學基金委各類項目資助範圍一般為一次往返國際旅費和資助期限内的獎學金(包括夥食費、住宿費、注冊費、交通費、電話費、書籍資料費、醫療保險費、交際費、一次性安置費、簽證延長費、零用費和學術活動補助費等);學校(院)資助的學位學習項目或非學位學習項目嚴格按照各項目的要求進行獎學金資助;短期學習交流項目資助按照我校财務管理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凡資助學生出國(境)學習交流的項目需在項目遴選中明确說明資助範圍及金額。學生申請資助時需在《備案表》的經費欄裡明确寫出資助項目、經費來源及預算。
第二十六條 所有經費使用都需符合我校财務規定。凡申請校(院)經費資助出國(境)的學生需經财務部審核批準。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國際教育學院(港澳台教育中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同時,2008年9月1日起實施的《澳门永利集团304官网手机本科生出國出境管理辦法》廢止。